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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0-11-09 浏览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西财大发〔2020〕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招收、培养和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促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着力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优秀青年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中心)和合作导师两级架构三级管理的模式。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组织人事部、研究生院、科研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对学校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设在研究生院,是管理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区、市)及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流动站申报和评估、博士后进出站审核上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各类项目申报工作等;监督、协调校内各学院(中心)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学院(中心)应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招收、在站考核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工作联络,安排博士后参与教学和科研活动,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类型

1.专职科研博士后。指流动站依托优秀导师团队或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全脱产博士后。人事档案应转入我校。

2.自筹经费博士后。指合作导师自主资助招收的在职博士后。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

3.联合培养博士后。指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等单位以联合招收、委托培养等方式招收的博士后。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

4.师资博士后。指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招收的全脱产博士后。人事档案应转入我校。管理办法参照专职科研博士后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合作导师的基本要求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应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并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合作导师按照学校规定遴选博士后,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表现和科研工作情况负有指导、督促和检查的责任,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原则上每位合作导师每年招收的博士后不超过2人,国家级人才和承担国家重点重大项目者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或者将在6个月内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在站期间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原则上不招收超龄、在职人员。特别优秀者,经合作导师推荐,学院(中心)同意,报博管办严格按照比例审批。

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申请进入与博士学位相同的一级学科流动站。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程序

博士后研究人员选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选录、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遴选。

1.学院(中心)上报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及招聘简章,由博管办审核后统一发布;

2.申请人联系学院(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确定合作导师,并按要求提交进站申请材料;

3.学院(中心)博士后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进站考核,并将通过考核的申请人材料报博管办。

4.博管办初审通过后,上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预审;

5.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须按期办理报到手续,签订工作协议。外籍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来华工作手续。事先不请假或逾期超过2个月不进站者,按自动放弃处理,不保留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期满出站。提前完成研究工作的,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须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3个月内须完成开题报告,拟定在站期间研究计划,经所在学院(中心)独立或联合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考核后执行,并报博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13个月内须完成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所在学院(中心)独立或联合培养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要求者,作退站处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需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须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博管办审批,出国(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出国(境)时间的,经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坚持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学术道德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在站期间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出站科研成果要求的,可申请出站。申请出站应于期满前2个月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要求

1.专职科研博士后须完成与所在流动站一级学科相关的中文A级(或外文B级)科研成果1项,或中文B级(或外文C级)科研成果2项。

2.自筹经费博士后须完成与所在流动站一级学科相关的中文B级(或外文C级)科研成果1项,或B级社会服务成果1项。

3.联合培养博士后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具体按照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执行。

上述成果须以西南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须为独立、第一或通讯作者,课题须为主持人,科研获奖须为第一完成人,著作须为独立或第一作者,社会服务成果须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成果认定标准参照《西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与奖励办法(2018 版)》(2020 年修订)(西财大办〔2020〕8 号)和《西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2018版)》。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由所在学院(中心)独立或联合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出站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取得博士后证书。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进站6个月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7.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协议情形的;

8.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9.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10.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1.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九条 退站人员和协议期满仍未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薪酬福利待遇等。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将人事档案、户口等转出。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薪酬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薪酬标准

1.专职科研博士后薪酬按照招聘简章公布的标准执行。已完成开题工作的专职科研博士后,学校将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中立项资助。

2.自筹经费博士后薪酬由合作导师承担,具体标准按照工作协议约定执行。

3.联合培养博士后薪酬由联合培养单位承担,具体标准按照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职科研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自主选择租住博士后公寓或领取住房补贴。专职科研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按照我校教职工子女同等待遇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职科研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中心)、联合培养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博士后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博士后工作的评估要求,对流动站、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职科研博士后完成超过出站要求规定的成果,参照《西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办法(2018版)》(2020 年修订)(西财大办〔2020〕8 号)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国家、省市、学校等基金管理办法申请各类科学基金。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