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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19 浏览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6月制定,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规范博士生培养过程,完善博士生培养制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在博士生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对其入学以来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和科研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时间

第三条 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学分的博士生。

第四条 中期考核原则上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后的第四学期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形式

第五条 思想政治与学术道德考核。主要考核博士生平时的政治学习、思想表现、学术道德和组织纪律等,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各培养单位作出书面评价。

第六条 学科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自定,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单独或者联合举行学科综合考试。

第七条 开题报告考核。各培养单位于每年5月1日或10月1日前,对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的开题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情况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校外专家对开题报告抽查复审。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八条 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中期考核由思想政治与学术道德考核、学科综合考核和开题报告考核组成,任何一项考核未通过,即为不通过。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中期考核结果的认定,对考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参加下一次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与学术道德考核和学科综合考核,组织开题报告评审。各单位可参照自身学科专业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中期考核实施细则,中期考核实施细则须提前向考生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