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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9 浏览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005年6月制定,2018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提高课程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课程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课堂闭卷、课堂开卷、读书笔记、课程论文等形式进行。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一)课堂闭卷或课堂开卷。必修课程原则上应采用闭卷方式,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应提交考试试卷和成绩册等材料。

(二)读书笔记。教师应提供明确的书目清单,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阅读指导,定期检查阅读进展。每位学生应至少撰写两篇以上(含)书面读书笔记(每篇三千字以上),教师对学生读书笔记进行点评。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应提交学生读书笔记、读书笔记点评、成绩册等材料。

(三)课程论文。教师应布置两次以上的平时作业或课程阶段论文,及一次课程期末论文。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应提交平时作业或课程阶段论文、课程期末论文、成绩册等材料。

第四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构成,期末考核成绩占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七十,平时考核成绩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至六十。平时考核成绩应根据平时听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以百分制记载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六十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应在该门课程实施方案中注明。

第五条 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考核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三者的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5—100

A+

4.5-5.0

90—94

A

4.0-4.4

85—89

A-

3.5-3.9

80—84

B+

3.0-3.4

75—79

B

2.5-2.9

70—74

B-

2.0-2.4

65—69

C+

1.5-1.9

60—64

C

1.0-1.4

59 以下

F

0


备注: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第六条 对纳入个人学习计划的在线课程,经个人申请、学院(中心)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研究生可参加在线学习。在取得课程认证证书后,可申请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各培养单位根据其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实施方案作出初审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后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第七条 研究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志愿服务、获得专利授权、社会调查、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岗位实习、挂职锻炼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或成果,经审核后可认定为社会实践环节学分,具体参见《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因事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三)未按规定注册课程;

(四)其他不符合参加课程考核要求的。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遵守《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应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安排公布后一周提交缓考申请。公共课程的缓考申请必须经任课教师、导师和学生所属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专业课程的缓考申请必须经任课教师、导师和学生所属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开课学院审批。因病申请缓考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举行的缓考,未按期参加缓考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缓考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缓考”。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获准缓考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视为旷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下一学期举行的缓补考。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举行的补考。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统一记录为六十分,并在成绩单中备注“补考”。

第五章 查卷与成绩更正

第十四条 在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中,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要求查阅试卷,查卷仅限当期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及缓补考试卷。

第十五条 查卷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每学期考试结束后至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提交查卷申请表至开课单位;

(二)由开课单位委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三)任课教师填写查卷结果,经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附试卷复印件或其他必要的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

(四)缓补考试卷的查卷程序与期末试卷查卷相同,查卷申请在缓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交。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只查阅考试试卷是否有漏阅、漏记小分和小分加总错误,不得更改课程评分标准及成绩构成比例,学生本人、学生家长、亲友、同学等均不得直接到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

第十七条 成绩更正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任课教师发现成绩登录有误的,由本人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交《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正表》,由开课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任课教师本人将成绩更正表、成绩更正的原始依据(如试卷、平时作业、平时成绩记载表、打分依据等)及复印件,提交到研究生院,不得由其他人代办;

(三)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核后由专人进行成绩更正和存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更改成绩:

(一)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作业的;

(二)非因查卷结果与原始成绩不一致、成绩漏登、错登申请更改成绩的;

(三)没有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查卷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更改成绩要求的。

第六章 成绩提交与材料归档

第十九条 所有与课程考核相关材料的传送、成绩评定和提交均不得由助教等学生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提交,并提交课程考核材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材料由成绩册、平时成绩评定材料、考试试题及试卷(或读书笔记、课程论文)构成。公共课程的考核材料由开课单位汇总后提交研究生院存档;专业课程的考核材料中,成绩册由开课单位汇总后提交研究生院存档,其他材料由开课单位存档。存档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