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2025年6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西南财经大学接受教育,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达到相应学科、专业或者类别、领域(以下简称学科、专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均可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二章 学位授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培养单位经学校批准可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提出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三)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四)提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在西南财经大学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由学校分别依照本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教学计划(含辅修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含大学外语综合成绩)符合本规定要求,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1.学业条件
(1)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
(2)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分。
2.外语条件
(1)非涉外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达到60分(其中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以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为计算依据);
②雅思IELTS成绩6.0及以上;
③托福TOFEL、GMAT成绩达到满分的65%及以上;
④GRE成绩达到满分的80%及以上。
(2)非外语类涉外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达到60分(其中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以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为计算依据);
②雅思IELTS成绩6.5及以上;
③托福TOFEL、GMAT成绩达到满分的70%及以上;
④GRE成绩达到满分的85%及以上。
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以下方法之一:
①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为710分制:
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外语课程平均成绩×60%+大学四级(或六级)成绩÷7.1×40%
②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为100分制:
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外语课程平均成绩×60%+大学四级(或六级)成绩×40%
(3)英语类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英语专业四级或商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②英语专业八级或商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③大学英语六级达到568分及以上;
④托福成绩达90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达7分及以上。
(4)西班牙语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西班牙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②西班牙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③DELE考试通过B2等级及以上或SIELE Global考试通过B2等级及以上;
④通过CATTI西班牙语三级口译和笔译考试。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无不得授予学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十二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学术学位申请人创新性成果认定按《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术学位创新成果认定办法》执行,专业学位申请人创新性成果认定按学校相应办法执行。
(四)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文章写作能力。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是学位申请人本人从事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而取得的成果,应在指导教师及导师团队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并满足相关规范及要求。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形式按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一般应当使用汉语撰写;如培养方案对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的,可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使用相应语种。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内容摘要、目录、声明、正文、参考文献、后记、致谢等几个要件。
(二)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应在三万字左右;论文摘要不少于一千字。数学、数理金融学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40页。
(三)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有明确目的。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所选题目应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四)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以表明作者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内容摘要、目录、声明、正文、参考文献、后记、致谢等几个要件。
(二)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有明确目的。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所选题目应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博士学位论文应对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以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四)博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低于八万字,论文摘要不少于三千字。数学、数理金融学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100页。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层次、各专业培养方案,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校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非我校的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单位推荐,可以向我校申请学位。
学校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一)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应届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平均学分绩点、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受处分情况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名单,学校教务处作出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意见和建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照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因本办法第十条暂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补修相应课程学分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者,可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和要求,修满相应学分,通过环节考核,完成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
指导教师应及时完成申请人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的审查,写出详细学术评语。指导教师审阅后同意申请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填写《学位申请书》,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学位办审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文献检测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学术不端行为文献检测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培养单位审查通过,将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以双盲方式送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经专家评阅,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须聘请不少于两位相关领域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外校至少一位)评阅。1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的,应至少增聘一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2位及以上专家(含增聘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的,需对论文进行不少于3个月修改后重新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由学校聘请不少于五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结果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 实践成果如需采用其他评阅方式的,培养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学校相关要求,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相应办法,经学位分委员会批准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设主席一人。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外单位专家应当不少于一人。应设答辩秘书一人,由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背景和能力人员担任。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三分之二。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外单位专家应当不少于两人。设主席一人,须是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应设答辩秘书一人,由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背景和能力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应当有详细记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是否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获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答辩委员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存档,同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决议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后半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决议作出之日起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申请答辩,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长学习年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预答辩或专家评阅中未获通过,且该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该学位申请人同意,作出同意进入申请硕士学位程序的决议。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答辩中未获通过,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该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该学位申请人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中未获通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该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该学位申请人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上述情形中,该学位申请人不可再以同一学籍重新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答辩工作应在研究生提交论文后两个月(博士生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学位申请人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报校学位办备案。硕士学位经申请批准可在半年内延期答辩;博士学位经申请批准可在一年内延期答辩。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学位申请人受到违纪处分的,应当在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考核评审,提出建议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授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最长学制年限结束时,仍不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含辅修学位)。本科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按照《西南财经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学位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签发之日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按照职责分工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博士学位论文由学校图书馆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解密后按前款要求执行。
第八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培养关键环节,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研究生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涉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涉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违反学位法规定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不少于三人的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还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相关要求举行授予仪式,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颁发证书,并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对申请学位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依照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五条 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细则另行制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级及以前年级本科生继续适用原《西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财大办〔2017〕42号),待该部分学生全部毕业该细则同步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