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培养教学 > 正文
培养教学
培养教学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9 浏览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学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解放思想和教育创新,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学校特设立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成果奖”(以下简称“教育成果奖”),奖励在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开拓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成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者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突出成就,可申请“教育成果奖”。全部或部分成果已获得过学校及其以上级别教学成果奖的,不能重复申报本奖。

第三条 “教育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学术道德与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同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教育成果奖”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研究类”)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以下简称“教育实践类”)两类。“教育成果奖”的申请者,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教育研究类”着力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理论突破和创新,提出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

“教育实践类”着力在研究生培养模式、质量保障、制度机制改革、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得到社会和专家的广泛认可。

第五条 “教育成果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根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选要求,在我校“教育成果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参评。

一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上有创新,对教育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四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二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三年以上的实践检验。

第六条 为培育凝练优秀的研究生教育成果,学校在“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设立“研究生教育成果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每年申报一次。项目分为“教育研究类”和 “教育实践类”两类,培育周期为2年。项目应突出在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教学手段革新、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效益和对社会经济文化建设贡献等方面的特色,并培育出一批正式发表、出版的显示性成果。

第七条 “教育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原则上从结项的“培育项目”中评选,每次评审设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15 项。坚持高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上一等级奖项名额空缺可以下移。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原则上推荐申请不超过一项。跨单位完成的研究生教育成果,可以联合申请“教育成果奖”,不计入申报限额。

第九条 按照回避原则,研究生院选聘9至11位专家组成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开展集中评议,采取无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评审委员会与会专家半数及以上赞成票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由研究生院在学校办公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学校校务会批准后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条 “教育成果奖”的奖励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