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办法
(2016年6月制定,2018年6月修订)
为充分利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优质教学资源,加快学校的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丰富研究生学习经历,拓宽学生国际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外出交流学生与接收交流学生(以下统称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生课程修读及认定
第一条 按照规定备案的学生外出交流学习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
第二条 由学校安排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实践学分。
第三条 原则上短期交流学习(学时<27 )不作学分认定。
第四条 不获得对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项目,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根据项目主办单位提供的交流学习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清单,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对照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提出学生必须修学的课程及完成交换学习后需回校补修的课程,形成课程对接计划。在交换学习期间,除修读学院指定应选修的课程外,学生还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修读其它课程。
根据交流学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校参照交流学生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定其课程属性及学分。交流学习课程由学院(中心)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转换。
第五条 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中心)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学生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在交流学习期间错过政治理论课的学生,返校后需注册参加课程补修。
第二章 到境内高校交流的研究生课程修读及认定
第六条 交流学生派出前,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联系学生所在学院(中心)根据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交流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修读课程,形成课程对接计划。
第七条 学生应按课程对接计划修满与本校相对等的学时,未完成计划的交流学生,由学院(中心)指定需补修的课程;多修的课程可认定为自由选修课学分;内容相同的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一次学分。
第三章 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第八条 交流学生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申请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转换。未申请转换的课程不纳入我校学生个人成绩单,不计算学分绩点。单门课程学分不能拆分认定。学分转换一次性完成,原则上不得多次转换。一门课程最高认定3个学分。
第九条 学分认定及转换。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属性参照交流学生所在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分别归类,要求认定的课程成绩按不同属性转换为百分制成绩,认定学分的多少由学院(中心)根据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属性决定。一门课程最高认定3个学分。
认定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纳入学生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二)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5分制、“A、B、C、D、E”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以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按照对方学校与我校成绩等级、百分制成绩以及平均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根据具体情况转换为我校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表1 等级制成绩换算表
成绩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百分制成绩 |
95 |
92 |
88 |
85 |
80 |
77 |
75 |
70 |
67 |
65 |
60 |
成绩 等级 |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百分制成绩 |
|
95 |
90 |
85 |
80 |
77 |
75 |
70 |
67 |
65 |
60 |
成绩 等级 |
|
A |
|
|
B |
|
|
C |
|
|
D |
百分制成绩 |
|
95 |
|
|
80 |
|
|
70 |
|
|
60 |
成绩 等级 |
|
优 |
|
|
良 |
|
|
中 |
|
|
及格 |
百分制成绩 |
|
95 |
|
|
80 |
|
|
70 |
|
|
60 |
表2 5分制成绩换算表(不含德国)
成绩等级 |
4.5 - 5.0 |
4.0 - 4.4 |
3.5 - 3.9 |
3.0 - 3.4 |
百分制成绩 |
90 - 100 |
80 - 89 |
70 - 79 |
60 - 69 |
表3 德国5分制成绩换算表
成绩 等级 |
1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 |
2.1 |
2.2 |
百分制 成绩 |
95 |
94 |
93 |
92 |
91 |
90 |
89 |
88 |
87 |
86 |
85 |
84 |
83 |
成绩 等级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 |
3.1 |
3.2 |
3.3 |
3.4 |
3.5 |
百分制 成绩 |
82 |
81 |
80 |
79 |
78 |
77 |
76 |
75 |
74 |
73 |
72 |
71 |
70 |
成绩 等级 |
3.6 |
3.7 |
3.8 |
3.9 |
4 |
4.1 |
4.2 |
4.3 |
4.4 |
4.5 |
|
|
|
百分制 成绩 |
69 |
68 |
67 |
66 |
65 |
64 |
63 |
62 |
61 |
60 |
|
|
|
(三)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合格”转换为“80”分。
(四)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中心)共同确定。
第四章 到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第十一条 返校后,研究生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申请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和转换。未经认定的课程不纳入我校学生个人成绩单,不计算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属性参照交流学生所在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分别归类,认定学分的多少由学院(中心)根据学生学习课程的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若交流学校同一专业课程总学分和单门课程学分与我校不一致,各学院(中心)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纳入学生成绩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五章 交流学习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提交所在学院(中心),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流程。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与转换的申请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六条 经审核的“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成绩单复印件由学院(中心)存档备查,成绩单原件由学生留存。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审定通过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由研究生院终审并负责转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