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2006年6月制定,2018年6月修订)
为保证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研究生利用假期和平时课余时间参加的个人或集体组织的以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并达到考核要求后方可获得相应培养环节的学分。社会实践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不得用其他学分抵扣。
第三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以社会调查、实习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为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会调研:深入地区或行业对特定经济社会问题展开调查研究。
(二)挂职锻炼:学校选派研究生到地方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三)岗位实习:开展与就业相关的岗位实习,承担实习岗位一定的工作职能,提升自身适应社会、胜任未来工作的能力。
(四)创新创业:研究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自身开展的创业实践活动。
(五)志愿服务:向社会提供无偿援助,主要包括支教、社区服务、公益团体等各种志愿、公益活动。
(六)勤工助学:在校内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工作至少一学期。
(七)其他形式的社会实践。
第四条 社会实践考核
(一)考核时间
研究生社会实践的考核应在论文答辩申请前完成。
(二)考核要求
1.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4周(20个工作日);
2.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前,需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实践计划及目标,由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批准;
3.社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认真撰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
(三)考核程序
1.学生将社会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及社会实践报告提交导师审核;
2.学生将导师审核后的实践报告材料提交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考核;
3.培养单位作出考核结果并将通过考核的材料存档备案。
(四)考核结果
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考核“通过”获得相应培养环节学分,考核“不通过”须重新参加社会实践。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践考核结果为“不通过”:
1.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实践时间不足规定时间的;
2.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考核材料的;
3.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不符合社会实践要求的。
第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